移轉股權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733號
PCDV,103,補,3733,201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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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733號
原   告 陳仁澤
被   告 張瑞榮
      陳嬌香
      陳富姿
      林紅綢
      陳俊彥
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靜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傑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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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