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
原 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
被 告 許家珍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8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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