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56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 理 人 黃鴻基
被 告 伍雪芳
黃譯賢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億陸仟零玖拾萬零
柒佰陸拾柒元,應繳裁判費貳佰壹拾ꆼ萬壹仟零柒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佰壹拾ꆼ萬
零伍佰零柒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怡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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