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71號
原 告 吳玉芳
被 告 陳月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,應
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
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莊川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