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571號
PCDV,103,補,3571,201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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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71號
原   告 吳玉芳
被   告 陳月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,應
     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    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
     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川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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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