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561號
PCDV,103,補,3561,2014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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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61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被  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鴻基
被   告 伍雪芳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
佰參拾捌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陸仟
捌佰肆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魏俊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ꆼ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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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