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鴻基
被 告 伍雪芳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
佰參拾捌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拾肆萬陸仟
捌佰肆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ꆼ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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