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557號
PCDV,103,補,3557,2014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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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57號
原   告 杜麗鳳
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
      黃于庭律師
被   告 謝采纓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謝沁榆
被   告 謝秀貞
      謝秀芬
      謝敏惠
      謝文玉
      謝小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66,570 元(計算式:
509,510 元×被告7 人=3,566,57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
,3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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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