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2號
原 告 翁永沂
被 告 青獅大旅社即杜宗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,196,967元【計算
式:285,211 元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
告現值)×147.95平方公尺(依原告所述占用面積)=42,196,9
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,360 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