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1號
聲 請 人 盧山
馮致寬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
會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依非
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非訟
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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