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再字,103年度,9號
PCDV,103,聲再,9,201410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再字第9號
再審聲請人 郭名洲
再審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主 文
再審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具狀對本院103年度簡 抗字第25、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3年9月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五日內 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同年月22日生效。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。雖再審聲請人於 103年9月30日具狀撤回對本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6號確定裁 定之再審聲請,惟仍未就其對本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5號確 定裁定之再審聲請依限繳納裁判費,是其本件再審之聲請,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陳翠琪
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美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