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3年度,278號
PCDV,103,簡上,278,201410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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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簡上字第278號
上 訴 人 謝明祥
被 上訴人 鄒忠憲
      鄒秉修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沈麗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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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