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78號上 訴 人 謝明祥被 上訴人 鄒忠憲 鄒秉修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麗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分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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