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3年度,316號
PCDV,103,消債更,316,201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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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李永福(原名:李逸信)
即 債務人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3,060 元(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 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9 人,暫以每人10份 ,每份34元計算:9 人×34元×10份=3,060 元)。二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 料,包含以下事項:1.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(含 協議書內容、簽名、成立日期、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 明細表)。2.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,及何時毀諾? 至停止還款前,有無依約繳納?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 之還款證明(如存摺封面及內頁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)。三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前配偶、母李張秀琴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不可省略)、99年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聲請人應再補正99、100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即可)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依法扶養之人李張秀琴有無領取社會 福利補助津貼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 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六、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?或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 中?如有,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。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 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八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九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



算方法。
十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 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張美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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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