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
聲 請 人 連濤
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參仟柒佰肆拾元(依聲請人
陳報之債權人10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11人,暫以每人10份
,每份34元計算:(10+1 )×10×34元=3,740 元)。
二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
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?並請說明
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 巷00號1
樓」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
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;若為租賃
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請說明除聲
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?如有,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?
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
四、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第4 、5 、6 項記載每
月支出「水電瓦斯費1500元」、「勞健保800 元」、「電話
、網路2000元」等,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,
並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?(本項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式為
之,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,例如:統一發票
、消費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頁等)。又聲請人於財產及
收入狀況說明書載列之各種支出,是否屬於家庭支出,而非
個人支出?若是,請陳報支出之必要性及說明各項支出有無
扣除同居者之部分,若有,請提出依據及說明。
五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熊月麗,每月扶養費3,000 元
云云,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?其酌定
每月支出扶養費3,000 元之依據為何?另請陳報聲請人之母
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?若有,
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
,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
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另併提出聲請人之
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總歸戶財產
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(明細)。
六、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24日止之各項
收入相關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)、年金、
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
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
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若為打零工或現金
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
書、雇主聯絡電話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
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另聲請人於10
3 年8 月20日於盈宗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,請一併說明薪
資計算方式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七、聲請人是否有各金融機構之存摺、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及
其他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
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?如有,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(
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及敘
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
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為何
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九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尤朝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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