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03年度,39號
PCDV,103,法,39,201410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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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法字第39號
聲 請 人 孟繼洛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夏技術學院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華夏技術學院之董事長, 該財團法人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改名為華夏學校財團法人 華夏科技大學,且因該法人及設立之學校所在之行政區域變 更為直轄市,致住址由台北縣中和市變更為新北市中和區, 經該法人於103年8月1日以第15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決議通過 捐助章程之變更,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3年8月27日臺教 技ꆼ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,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。
二、按民法第62條規定: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 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 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要之處分」,是依該條規定聲請 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,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。同法第63條規定:「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 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」。依該條規定 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,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 必要為限。至於財團名稱、設立地址等章程規定事項縱有變 更,因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,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 ,與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 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,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、法人及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,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或核准後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 ,尚無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處分、變更之必要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名稱、增訂修訂日期 及第1、2、4、9條等規定,即將「財團法人華夏技術學院」 名稱變更為「華夏學校財團法人」、法人及設立之學校之事 務所地址由「台北縣中和市」變更為「新北市中和區」與財 團法人董事會由「本會」變更為「本法人董事會」等情節, 既非屬財團組織不完全,亦非為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復 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關,與民法第62條、第63 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,



,依上開說明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、法人及夫妻財產制 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辦理即可,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 處分、變更之裁定,是聲請人本件聲請,即屬不應准許,應 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盈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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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