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03年度,187號
PCDV,103,婚,187,201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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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婚字第187號
原   告 顏英哲
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
      王仁聰律師
被   告 董依珊
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若干事實未
臻明瞭,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依法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
103 年11月2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有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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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