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換提存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3年度,710號
PCDV,103,司聲,710,201410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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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
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蘇素珍
複 代理人 許志成
相 對 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    謝志鴻
法定代理人 羅文星
相 對 人 蘇國欽
相 對 人 簡萬發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三
十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謝志鴻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人謝志鴻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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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