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279號
聲 請 人 高恩信
高昕恩
陳韋志
陳韋伸
陳壬羽
陳ꆼ樹
陳登貴
蔡陳丁菊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被繼承人陳丁茂之子輩中,出生別為長女及該長女子孫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籍
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。
(二)被繼承人陳丁茂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陳江瑛、陳林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籍謄本
或死亡證明文件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