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3年度,2279號
PCDV,103,司繼,2279,201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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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繼字第2279號
聲 請 人 高恩信
      高昕恩
      陳韋志
      陳韋伸
      陳壬羽
      陳ꆼ樹
      陳登貴
      蔡陳丁菊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  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被繼承人陳丁茂之子輩中,出生別為長女及該長女子孫之
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籍
   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。
(二)被繼承人陳丁茂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陳江瑛陳林珠之最新
  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若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籍謄本
   或死亡證明文件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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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