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76號
聲 請 人 嶺富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裕江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31,160 元,到期日民國101 年2 月25日,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一件, 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自民國101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年 息百分之六止按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,為付款之提示。票據法第 69條定有明文,而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之。本件聲請,聲請 人於提示時為民國101 年2 月6 日,未屆本票上記載之到期 日民國101 年2 月25日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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