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林春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
,及其中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一月者(
當月)加計違約金叁佰元,逾期二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
肆佰元,逾期三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伍佰元,最高以連
續三月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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