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804號
PCDV,103,司促,40804,2014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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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0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林春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陸仟零肆拾玖元
  ,及其中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一月者(
  當月)加計違約金叁佰元,逾期二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
  肆佰元,逾期三月者(當月)加計違約金伍佰元,最高以連
  續三月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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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