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602號
PCDV,103,司促,40602,201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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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0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鄭學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鄭學彬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
  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( 帳號
   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   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
   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   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   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0602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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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學彬 130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 │
│  │50158 │0000000000│05月 11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2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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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