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0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鄭學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鄭學彬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
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( 帳號
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
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0602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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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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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學彬 130│自民國 102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 │
│ │50158 │0000000000│05月 11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2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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