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0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連清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連清新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
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
費45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
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又
依雙方約定,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
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此有約定書足稽,故一併請求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0601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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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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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清新 130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 │
│ │273893│0000000000│06月 27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2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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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清新 130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自民國 103年 0│
│ │273893│0000000000│07月 26日 │ │7月 26日 起至 │
│ │元 │2 │起 │ │清償日止,按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57元計算之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約金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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