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601號
PCDV,103,司促,40601,201410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0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連清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連清新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
   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
   費45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
  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又
   依雙方約定,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
  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此有約定書足稽,故一併請求。
(二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   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   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0601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清新 130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 │
│  │273893│0000000000│06月 27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2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清新 130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自民國 103年 0│
│  │273893│0000000000│07月 26日  │      │7月 26日 起至 │
│  │元  │2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,按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57元計算之違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約金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