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97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債 務 人 梁家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梁家美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
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明如下:( 一) 本金債權:新臺幣248,295 元整。( 二) 利
息計算: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
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。(
三) 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248,295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
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
十八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
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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