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劉嫚諼
債 務 人 劉喬治
債 務 人 王玉慧
一、債務人王玉慧、劉喬治、劉嫚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叁萬叁仟零叁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劉嫚諼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2間邀同債
務人劉喬治、王玉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
學生就學貸款】2 筆,共計新臺幣4萬4,102元整。並約定自
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之日起,依年金法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24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
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、詎債務人劉嫚諼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,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3,0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劉喬治、
王玉慧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4028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玉慧、劉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33038 │喬治、劉嫚│5月30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諼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玉慧、劉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3038 │喬治、劉嫚│7月0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諼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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