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280號
PCDV,103,司促,40280,2014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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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劉嫚諼
債 務 人 劉喬治
債 務 人 王玉慧
一、債務人王玉慧劉喬治劉嫚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叁萬叁仟零叁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劉嫚諼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2間邀同債
  務人劉喬治王玉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
  學生就學貸款】2 筆,共計新臺幣4萬4,102元整。並約定自
 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之日起,依年金法
 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24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
  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
 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
 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劉嫚諼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  ,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3,0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  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劉喬治
  王玉慧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4028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玉慧、劉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33038 │喬治、劉嫚│5月30日起  │    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諼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玉慧、劉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3038 │喬治、劉嫚│7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諼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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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