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45號
債 權 人 李國憲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漢修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前經新北市板橋區調 解委員會103 年度民調字第1111號成立調解書。是債權人就 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,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依上開規 定,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