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236號
PCDV,103,司促,40236,2014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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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236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甚珍
債 務 人 呂楚宣即呂佩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零壹佰零玖元,
  及其中叁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
  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
  上限,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;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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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