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5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代 理 人 鞠成慰
債 務 人 伍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士誠
一、債務人應給付案外人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
伍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由債權人彰
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受領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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