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9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國彰
債 務 人 鐘國彰
債 務 人 劉惠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貳仟伍
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
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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