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9999號
PCDV,103,司促,39999,2014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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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99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國彰
債 務 人 鐘國彰
債 務 人 劉惠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陸萬貳仟伍
  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
  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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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