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53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
代 理 人 陳素渼
債 務 人 盧皇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壹拾肆萬伍仟玖
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