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885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周愛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玖仟陸佰陸拾貳
元,及其中玖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,及其中
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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