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9750號
PCDV,103,司促,39750,201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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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75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吳美齡
債 務 人 謝孟輯
債 務 人 賴玉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緣債務人謝孟輯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      人賴玉霜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
      度借據新臺幣800,000 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
      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
      內各學期共申借5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2,385元、42
      ,385元、42,405元、42,405元及42,405元,並約定
     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      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
      開始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
      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
     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
     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55% 計算),計付
      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      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      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  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 詎債務人謝孟輯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3 年6 月 1
      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195,05
      6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
      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
     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      。另債務人賴玉霜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
    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      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
      令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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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