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陳世駿原名陳建文
債 務 人 陳茂象原名陳金象
債 務 人 林季蓁原名林美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世駿前就讀南山中學邀同債務人陳茂象及
林季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
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35642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
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開始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
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陳世駿自10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29287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據條款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茂象及林季蓁既為連
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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