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9410號
PCDV,103,司促,39410,2014102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蔡文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ꆼ仟柒佰貳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蔡文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22日止累計143,722 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133,594 元為消費款;8,928 元為循環利息;1,
  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3941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文思 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33594│     │9月2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