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9310號
PCDV,103,司促,39310,201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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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9310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
債 務 人 林春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
  肆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,暨加計之利息總金額,最高以伍仟
  柒佰伍拾貳元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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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