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29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債 務 人 吳佳雯即吳家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叁仟捌佰陸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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