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8769號
PCDV,103,司促,38769,2014101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6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債 務 人 郭勝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六點一一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