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8706號
PCDV,103,司促,38706,201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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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06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許茂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陸仟零貳拾元,
  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捌拾ꆼ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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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