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
債 務 人 周佳欣
債 務 人 王源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貳萬貳仟玖
佰ꆼ拾ꆼ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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