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8145號
PCDV,103,司促,38145,201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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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5號
債 權 人 許慶生
債 務 人 彭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奉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ꆼ萬ꆼ仟伍
  佰陸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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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彭達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