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23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債 務 人 蕭子清
債 務 人 蕭立成
債 務 人 陳清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柒萬捌仟貳
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.八計算之利息,與按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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