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07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陸朝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ꆼ仟柒佰壹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陸朝華於民國092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
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
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
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23716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09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
未清償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
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