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10號
債 權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
債 務 人 李ꆼ維
債 務 人 游志銘
一、債務人李ꆼ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柒仟
玖佰伍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游志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肆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
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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