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810號
PCDV,103,司促,37810,201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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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10號
債 權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
債 務 人 李ꆼ維
債 務 人 游志銘
一、債務人李ꆼ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柒仟
  玖佰伍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游志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肆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
 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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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