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8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債 務 人 劉憲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,及其
中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劉憲民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
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2611 元,專案補償款9987元,共
計新臺幣22598 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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