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562號
PCDV,103,司促,37562,2014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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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6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振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 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。同法第510 條、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51 3 條第1 項意旨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振宇發支付命令,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梁振宇已遷出國外,難認本院有管轄 權,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,依首揭說明,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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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