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555號
PCDV,103,司促,37555,2014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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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5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蔣文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ꆼ拾ꆼ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
 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
  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蔣文華分別於092 年05月及095 年07月間向聲
  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
  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
  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
 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102 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67,592元整、迄10
  2 年04月底積欠案外人121,541 元整未為清償( 含代償金額
  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
 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 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3755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九│
│  │66184 │     │6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點七一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119716│     │6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暨以每月600元 │
│  │66184 │     │6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暨按月加計0.5%│
│  │119716│     │6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。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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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