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5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蔣文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ꆼ拾ꆼ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
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
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蔣文華分別於092 年05月及095 年07月間向聲
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
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
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
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迄102 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67,592元整、迄10
2 年04月底積欠案外人121,541 元整未為清償( 含代償金額
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
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3755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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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九│
│ │66184 │ │6月04日起 │ │點七一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119716│ │6月04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暨以每月600元 │
│ │66184 │ │6月04日起 │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蔣文華 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暨按月加計0.5%│
│ │119716│ │6月04日起 │ │整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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