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郭雅筑
債 務 人 郭東源
債 務 人 姜尉華
一、債務人姜尉華、郭東源、郭雅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郭雅筑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
人郭東源、姜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
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3 筆,共計新臺幣38萬5,594 元
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
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
96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
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郭雅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
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4,279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
。另債務人郭東源、姜尉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3749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姜尉華、郭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114279│東源、郭雅│4月01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筑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姜尉華、郭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14279│東源、郭雅│5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筑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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