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38號
債 權 人 賓川汽車消音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
債 務 人 尚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毅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拾萬零叁佰元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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