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418號
PCDV,103,司促,37418,201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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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18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林冠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拾伍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緣相對人林冠谷分別於1.民國95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
 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 元整為限。按年息18.25 %固定
  計算之利息,每月結算乙次,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
  款(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)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
 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
  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
  還全部借款。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;且延
 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.00 %計付。及於2.民國93年12月31日
  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
  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
 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
 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
 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
  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。立
 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(二)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0085元整,其餘部份詳
 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迄未
  清償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
  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
 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。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0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
  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3741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冠谷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30000 │     │4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冠谷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230085│     │9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林冠谷  │自民國09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30085│     │0月29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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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