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413號
PCDV,103,司促,37413,201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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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鄭學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,
 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鄭學彬於民國91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
 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  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08月27日結帳日止,帳
  款尚餘149,449 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
  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  之給付, 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  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
 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
  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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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