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250號
PCDV,103,司促,37250,201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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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曾煥傑即曾煥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曾煥傑即曾煥為於民國85年5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
  信用卡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國9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 月17日止未受償之
  循環利息28416 元及費用272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 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
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
 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 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緣相對人曾煥傑即曾煥為於民國90年2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
  信用卡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國91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 月14日止未受償之
  循環利息22160 元及費用27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 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
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
 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 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7250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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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煥傑即曾│自民國 09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256788│煥為456313│08月18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00000000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煥傑即曾│自民國 09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98873│煥為540805│08月15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00000000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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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