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80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務 人 張慶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玖仟捌佰叁拾捌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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