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務 人 簡美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壹仟壹佰壹
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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